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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考研刑法知识:金融诈骗罪

时间:2019-06-06 16:58:12 编辑:leichenchen

       6月-8月是法硕考研学子备考的强化阶段。因此,对于参加2020法硕考研者而言,该阶段是黄金期,一定要抓重难点来进行背诵。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为助法硕考生一臂之力,分享了法硕考研刑法基础知识:金融诈骗罪,供考生参考。

2020法硕考研刑法知识: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骗取贷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

(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四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以信用卡为工具,采用其它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不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一般诈骗罪。如广东许霆、云南何鹏、惠州于德水的那样,利用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非法获取财物,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9 年 11 月 12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未经许可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的信用卡)。

(四)借记卡视为信用卡。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不定信用卡诈骗罪。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对象: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存折、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

(二)注意:只能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包括冒用他人金融凭证以及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

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对人使用的定普通诈骗罪;对机器使用的定盗窃罪。

五、保险诈骗罪:

(一)主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骗取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其他人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一般的诈骗罪。

(二)故意制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的“2020法硕考研刑法基础知识:金融诈骗罪”,希望法硕考研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识记。祝2020考研成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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