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月是法硕考研学子备考的强化阶段。因此,对于参加2020法硕考研者而言,该阶段是黄金期,一定要抓重难点来进行背诵。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为助法硕考生一臂之力,分享了法硕考研刑法基础知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供考生参考。
2020法硕考研刑法知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但是: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3.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
①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一人行为、全部责任”。三人共偷9000元,各得3000元,但各人都按9000元处罚。
③如果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直接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按照从犯处理(帮助行为正犯化)。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三)增加》,《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此种情形属对象犯的一种,以前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现在认为仍然属共同犯罪。
(三)胁从犯
1.概念:被胁迫而不包括被诱骗。
2.责任: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的“2020法硕考研刑法基础知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希望法硕考研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识记。祝2020考研成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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