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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犯罪客观方面之因果关系

时间:2019-06-05 18:30:59 编辑:leichenchen

      6月-8月是法硕考研学子备考的强化阶段。因此,对于参加2020法硕考研者而言,该阶段是黄金期,一定要抓重难点来进行背诵。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为助法硕考生一臂之力,分享了法硕考研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客观方面之因果关系,供考生参考。

2020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犯罪客观方面之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有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引起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才可能被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显然合法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不能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通常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了中间因素,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按以下标准判断: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第二,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3、因果关系中断的例外:

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全部责任,认为犯罪后果与所有人的行为都存在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1、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存在因果关系只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如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仍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没有因果关系,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些犯罪,即使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而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仍然构成犯罪,只是不成立既遂,而成立未遂。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的“2020法硕考研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客观方面之因果关系”,希望法硕考研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识记。祝2020考研成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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