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的考察科目之一,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了,民法学第五章婚姻法,在近几年的常考考点及真题解析。下面是法硕民法学中离婚这个考点的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离婚
考点5离婚
【考点提要】
此点为联考重要为点,几乎每年必考。离婚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划分和债务清偿等内容是集中的命题点.
【真题解析】
1.甲乙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营。2014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丙请求乙偿还到期欠款,乙拒绝。该债务应由(B)。(2016-专-36)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乙承担全部责任
D.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对外所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若此时双方已离婚,则另一方仍然负有偿还的义。故B正确。
2.2014年3月2日,甲、乙离婚并割了共同财产。2015年3月8日,发现乙在离婚时将属于夫妻共有的40万元存款转移到了乙兄的银行账户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40存款。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为(D)。(2016-专-21)3
A.2014年3月2日
B.2014年3月3日
C.2015年3月8日
D.2015年3月9日
【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答案选D
3.甲与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乙抚养,甲给付抚养费,每周探望一次。离婚后,甲的父母非常想念孙女,也想探望,遭乙拒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2015-法专-15)
A.仅甲有探望权
B.甲、甲的父母均有探望权
C.乙若拒绝甲探望女儿,则丧失抚养权
D.甲若不给付抚养费,乙可以剥夺甲的探望权
【解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据此,甲乙离婚后,应当承担抚养义务,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权,除非有法律规定不适当的情形。
但是,只有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夫或妻一方才有探望权,故A正确,B错误。
探望权本身属于法定权利,要中止探望权,只能法院判决,故CD错误。
以上是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2020考研学生,通过总结真题发现常考考点、必考点及命题形式和命题特点。在复习备考时更加有重心,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