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的考察科目之一,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了民法学第五章婚姻法,在近几年的常考考点及真题解析。下面是法硕民法学中婚姻的效力这个考点的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婚姻的效力
考点2婚姻的效力
【考点提要】
此考点非常重要,即便不直接命题考查,也关系到考生对于夫妻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因此,需要深入理解婚姻关系之缔结的效力。
直接考查此点,通常是主观论述题。
【真题解析】
1.我国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请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分析。(2010-专-58)
【答案】
此说法是以男女不平等思想为基础的充满偏见的表达,自现代民法角度观之,此说法是错误的。对此可以从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加以考查。
(1)从权利角度而言,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便嫁出去,女儿依然享有作为子女的权利,最典型的莫过于在父母百年之后,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只要父母没有订立遗嘱剥夺女儿的继承权,则女儿在出嫁后,享有与儿子同样的继承权,都在第一顺位参加继承,分配遗产。反之,如果女儿先于父母死亡,父母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已出嫁女儿的遗产。
(2)从义务角度看,出嫁的女儿作为子女的义务也不发生变化。一方面,在父母年老时有进行赡养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家中尚有未成年弟妹的,若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出嫁的女儿也有抚养的义务。
总之,女儿并不因为出嫁而改变与原来父母家庭的法律关系,当代社会男女平等是主流,应避免这种充满偏见看法的消极影响。
2.简述婚姻的效力。(2010-法专-35)
【答案】
所谓婚姻的效力,是指在正式缔结婚姻后,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通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以及夫妻与第三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变化。对此,可以从夫妻之间的效力和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两方面来论述。
(1)婚姻在夫妻之间的效力夫妻之间的效力,可以从人身效力与财产效力两个方面来理解。人身效力方面,婚姻发生后,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依然享有自己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也不因婚姻关系带来影响。但是,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彼此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有相互忠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享有婚后住所地商定权和日常家事的代理权。财产关系方面,一旦结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产生后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2)夫妻与第三人的效力主要指因婚姻面产生的与其他亲属之间的利义务关系。首先,婚姻关系锦后与其他亲属之间产生的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缔结后,形成与其他条属之间的监护关系、抚养关系,如对于继子女的抚养、监护关系。其次,一旦缔结婚姻后,夫妻一方对外所欠下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其三,还有一些基于夫妻关系为前提的特别规定也是婚姻效力的体现。如当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限,可以作为配偶排在第一顺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对于死亡一方的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参加继承等等。
以上是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2020考研学生,通过总结真题发现常考考点、必考点及命题形式和命题特点。在复习备考时更加有重心,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