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的考察科目之一,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了,近几年法律硕士联考对民法学常考的考点及真题解析。下面是法硕民法学中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该考点的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考点22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考点提要】
此考点常考,认清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所有的侵权责任最终落实到赔偿的前提。主要应掌握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的适用情形、认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等等。
【真题解析】
1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财产的,如果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则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为 ( A )。(2016-专-34)
A.损害发生时
B.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时
C.侵权行为实施时
D.被侵权人知道损失发生时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据此,A正确。
2.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是( D )。(2013-专-40)
A.某公司连续一年未发工资,致职工甲忧心忡忡
B.某学校违反合同提前解聘教师乙,致其痛苦不堪
C.某行政机关公布对工作人员丙的处分决定,致其精神萎靡不振
D.某医院因失误致产妇丁抱错孩子,其抚养15年后发现真相痛苦万分
【解析】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ABC均不是侵犯人身权益,D项中是属于第2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情形正确。
以上是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2020考研学生,通过总结真题发现常考考点、必考点及命题形式和命题特点。在复习备考时更加有重心,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