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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监护人责任

时间:2019-03-21 16:59:37 编辑:jiyonghong

法律硕士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的考察科目之一,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了,近几年法律硕士联考对民法学常考的考点及真题解析。下面是法硕民法学中监护人责任该考点的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监护人责任

考点21监护人责任

【考点提要】

此考点是常考点,较为重要,而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主要考查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于此条文需要结合《民法总则》部分监护的内容,综合掌握。

【真题解析】——主观题

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请结合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加以辨析。(2013-专-56)

【答案】此说法不完全正确。

(1)正确的一面

①自民法监护制度角度言之,父母作为当然的监护人,应当对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子女尽到监护义务。《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对于父母来说,尽到对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的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没有很好地进行监护,对于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则属于失职的行为。所谓“子不教,父之过”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这层含义。

②既然没有尽到积极的监护义务,对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通过责任的设计,让监护人对于自己的“不教”的行为承担后果。“父之过”,正是这种责任的形象描述。

(2)不正确的一面,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①只有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子女的行为才需要由监护人承担后果,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行为后果,责任自负。

②对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不仅仅是“父之过”,母亲作为监护人,与父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综上,此说法是片面的。

以上是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2020考研学生,通过总结真题发现常考考点、必考点及命题形式和命题特点。在复习备考时更加有重心,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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