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报考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相关专业的考生,北京文都考研网将持续整理,法律硕士民法学历年真题考点。下面是民法学用益物权与担保权考点解析。
法硕民法学-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2012-法专-34)
【解析】
(1)两者含义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2)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如下四个方面:
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为了享有酏人财产带来的使用价值,以实际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是为了对他人之产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不以实际有为前提。
②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产和不动产,从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用益物权看,主要是不动产;担保物的客体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
③权利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以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一旦占有就意味着权利可以实现;担保物权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才有必要去实现。
④独立性不同:用益物权为独立性权利,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担保物权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之实现,是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对,民法学中的真题考点的总结,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个民法学考点,简述题和选择题均有可能涉及,所以提醒各位考生备考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