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报考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相关专业的考生,北京文都考研网将持续整理,法律硕士民法学历年真题考点。下面是民法学地役权是重要考点。经常和与其相似的制度即相邻关系制度一起考查。重点是地役权的设立及其转让规则,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异同。
法硕民法学历年真题考点-地役权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单选题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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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A)。
——(2017-专-39、2017-法专-19)
A.地役权
B.相邻权
C.租赁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C) ——(2017专-40,2017-法专-2)
A.只有丙有权取水
B.只有丁有权取水
C.丙、丁均有权取水
D.丙、丁均无权取水
【解析】
第1题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本题中,甲通过约定,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从乙村的水库取水,是通过约定有偿的方式,提高甲村使用土地的效益,故是典型的地役权,故A正确。
相邻权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无偿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行为,租赁权是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不存在权利登记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经营户与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获得的权利,故BCD均错误。
【解析】
第2题答案解析:
《物杈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所谓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在义务人发生变动的时候才适用。本案中甲将A地包给丙,丙又将其中的部分包给丁,均是权利人发生的变动,此时,无论是否进行了地役权的登记,所有权利人均可以享有地役权,故C正确。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对,民法学中的“地役权”真题考点的总结,该考点是重点考点,经常以单项选择的形式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