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理学是法硕联考专业综合的考察科目之一,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了,近几年法律硕士联考对法理学考点真题解析。下面是法硕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本质这个考点的答案解析。
法律硕士法理学真题解析:法的本质
老点1法的本质
1.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的关系的要求而已”,对于这句话理解正确的是 (D)。(2016-综-2)
A.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
B.除经济因素外,立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C.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
D.国家的立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解析】本题考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质观点。马克思认为,法律只能在经济基础所蕴涵的可能性范围内选而不能任意地选择;法律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所以选D。
A项中,法律可以调整经济关系,比如经济法。B项中,除了经济的决定作用,法律还受其他因素影响。C项中,政治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统治,而市民的立法是公共事务的维护,两者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
2.下列思想家中,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的有(AC)。(2015-综-47)
A.英国的洛克
B.美国的庞德
C.荷兰的格劳秀斯
D.德国的萨维尼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A项中的洛克,代表作是《政府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社会契约论,故属于理性派。B项中,庞德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属于社会法学派。C项中,格劳秀斯的代表作是《战争与和平法》,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D项中的萨维尼是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代表观点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此外,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论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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