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报考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相关专业的考生,复习民法学时,需要查看历年真题及考点,下面是民法学合同保全这个考点的真题解析。
法硕民法学-合同保全
对债务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是( D )(2014-法专-16)
A.收养子女导致其偿还债务困难
B.放弃继承权导致其财产未增加
C.以市场交易价72%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D.以市场交易价135%的价格购入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出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定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概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合考虑子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阶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成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时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中以撤销。
ABC三项的内容均不属于可以撤销的对象,故不选;D项是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情形,可以撤销,正确。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乙未清偿到期债务,甲欲行使代位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ABCD)。(2014-专-49)
A.乙对丙的债权合法
B.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
C.乙对丙的债权不属于专属性债权
D.乙对丙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间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ABCD均正确。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对,民法学中的关于合同保全这个考点的总结。这个考点经常以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的形式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