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的考察科目之一,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了,民法学第六章继承法,在近几年的常考考点及真题解析。下面是法硕民法学中第六章法定继承这个考点的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法定继承
考点6法定继承
【考点提要】
此点非常重要,是继承法的重要考点之一。重点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式。
【真题解析】
1.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ABCD)。(2014-法专-30)
A.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丙可以多分
D.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解析】《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ABC正确。
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丁由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视为依靠被继承人抚养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故D正确。
2.赵某死亡,遗产由其父甲、其母乙、其妻丙和其子丁继承,当时丙已怀孕。上述继承人在继承时为胎儿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丙分娩时,胎儿死于母体内。有权继承为该胎儿所保留份额的人包括(ABCD)。(2011-法专-29)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当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特留份之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当胎儿顺利出生并健康存活的,直接获得特留份的所有权;当胎儿出生即为死体的,此时,由原来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重新分割特留份的财产;当胎儿出生后,然后又死亡的,此时,由这个孩子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本题情形属于第二种情形,应该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分割。甲乙丙丁均为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ABCD均为正确。
以上是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2020考研学生,通过总结真题发现常考考点、必考点及命题形式和命题特点。在复习备考时更加有重心,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