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的考察科目之一,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了,民法学第六章继承法,在近几年的常考考点及真题解析。下面是法硕民法学中第六章继承人的顺序这个考点的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继承人的顺序
考点2继承人的顺序
【考点提要】此点较为重要,是常考点。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进行遗产分配时的规则。
原则上同顺位的继承人平分遗产,只有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的情形下,才能有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
【真题解析】
1.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ABC)。(2017-专-48,2017-法专-28)
A.乙
B.丁
C.戊
D.庚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性别和先后次序之分。
A选项,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B选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C选项,戊代位继承甲的遗产。D选项。庚无继承权
2.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AC)。(2015-专-50、2015-法专-30)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题中,甲作为丙的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A正确。
甲的儿子与丙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能继承,B错误。
丙的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C正确。
丁是丙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当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不参与继承,故D错误。
以上是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2020考研学生,通过总结真题发现常考考点、必考点及命题形式和命题特点。在复习备考时更加有重心,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