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资讯

课程

咨询热线8:00-24:00 400-0999-680

首页 考试资讯考研专硕 2020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继续犯类型及法律意义

2020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继续犯类型及法律意义

时间:2019-03-21 15:09:18 编辑:leichenchen

       法硕(非法学)考研学子在复习专业课时,不仅要记忆核心知识点,同时别忘记背诵一些主观题。接下来,北京文都考研网小编为了帮助2020法硕(非法学)考生扎实基础知识,特意分享了刑法主观题:继续犯类型及法律意义,供考生参考。

2020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继续犯类型及法律意义

继续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a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也属于继续犯。

b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

c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继续犯的法律意义:

a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犯罪,不法状态持续到何时与追诉时效无关,例如盗窃罪,行为人持有赃物5年以后,对其行为的追诉时效仍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b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甲绑架乙,犯罪既遂,但在犯罪既遂之后继续扣押人质期间,人质对甲可实行正当防卫。

c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例如甲非法拘禁他人数日后,乙参与进来帮助实施看守行为。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给出的“2020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继续犯类型及法律意义”,希望对法硕考研学子在复习中有所帮助。祝2020考研金榜题名!

推荐阅读: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刑法主观题总结

我要提分

    • 2020考研鹰飞体验营

    研友互动

    关注北京文都微信

    关注文都考研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