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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教育机构及第三人侵权

时间:2019-03-19 09:54:46 编辑:jiyonghong

法律硕士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的考察科目之一,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了,近几年法律硕士联考对民法学常考的考点及真题解析。下面是法硕民法学中-教育机构及第三人侵权该考点的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教育机构及第三人侵权

考点17:教育机构及第三人侵权

【考点提要】

此考点是常考点,较为重要。主要考查侵权责任法第38、39和40条的规定,难度不大。尤其要注意掌握的是教育机构两种过错原则的适用情形。

【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章某为曙光中学初一学生。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育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吕某的损害应由(C)。(2014-专-27)

A.曙光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育才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章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育才幼儿园和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吕某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章某的伤害,章某是幼儿园之外第三人,对此,幼儿园没有过错,应当由章某承担。同时由于章某没有行为能力,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C正确。

2.某小学课间休息期间,校外人员马某翻墙进入校内,将在操场上玩要的8岁小学生高某打伤。高某的人身损害应当( B )。(2012-法专-14)

A.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B.由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C.由学校和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D.由学校和马某承担按份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本题中,马某是校外第三人,而且学校没有过错,故马某承担责任,故B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小明在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某日午休时,小明在幼儿园与小朋友小刚打闹,幼儿园老师余某因外出接电话而未能发现和制止,小明将小刚的头打伤,对于小刚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的有( CD )。(2017-专-49,2017-法专-29)

A.小明的母亲B.幼儿园

C.小明的父亲D.余某

【解析】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在学校发生侵权的情形,《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幼儿园应当承与过错相应的责任,余某没有责任,是职务行为,由单位即幼儿园承担,故B不当选,D当选。

同时,《民通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说母亲有困难,所以父亲不需要承担,由小明的母亲承担,A不当选,C当选。

以上是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2020考研学生,通过总结真题发现常考考点、必考点及命题形式和命题特点。在复习备考时更加有重心,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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