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报考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相关专业的考生,北京文都考研网将持续整理,法律硕士民法学历年真题考点。下面是民法学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考点解析。
法硕民法学-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下列协议中,应由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D )。(2013-专-31)
A.甲与乙签订的收养协议
B.甲与乙离婚时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
C.甲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签订的廉政协议
D.甲村委会与本村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
【解析】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AB两项错误。
C项中的廉政协议,属于政府对于工作人员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调整,错误。D项是村民与集体组织就用益物权的设立达成的协议,适用《合同法》,D正确。
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版方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200年9月,江某得知孙某与其大学时期的恋人邹某重温旧情,气愤不已,但因孙某一再保证以后不再与邹某联系,故江某原谅了孙某。2010年4月,江某发现孙某仍然与邹某保持着联系,且经常互发噯昧短信,接触频繁,孙、江二人感情因此出现危机。同年7月起,孙某与邹某在外租房同居。江某对孙某的出轨行为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要求孙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适用我国合同法?为什么?
(2)对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官甲认为全部无效,而法官乙认为部分无效。请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一种观点),并阐释理由。(2012-法专-38)
【解析】
(1)不适用。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合同法主要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关系。
本题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涉及人身自由之约束,非属财产关系之内容,故不适用。
(2)考生可任意选择甲或者乙之意见,给出合理理由均可
①选择甲,理由如下: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涉及双方人身自由,尽管在一定的限度内,通过约定限制人身自由,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这种约定也往往只有道德层面的意义,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本题中,双方约定,一旦出现不忠诚的行为,必须同意离婚,放弃所有财产,放弃对于孩子的监护权等等内容,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即便其中有关于财产的约定,这也是为了实现限制对方人身的目的,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因此,协议全部无效。
②选择乙,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可以将题中的协议效力分而论之。
首先,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有效。即一旦出现背叛,背叛方放弃所有财产的约定有效。因为,尽管通常而言,通过约定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的条款法律不予保护,那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本题中,约定相互忠诚,辅之以财产责任以促进目的之实现,就此而言,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符合公序良俗的精神内核,因此,此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是有效的。
其次,关于人身性权利的约定则无效。要求对方必须同意离婚,剥夺了对方选择的可能,有违离婚自由的原则。必须放弃监护权,非但关系到背叛一方的利益,还关系到孩子的利益,法律不允许通过约定直接排除。即便是离婚,谁更适合做监护人需要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做出裁判。故关于人身这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对,民法学中的关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该考点总结。简述题和选择题均有可能涉及,所以提醒各位考生备考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