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的考察科目之一,北京文都考研网整理了,近几年法律硕士联考对民法学常考的考点及真题解析。下面是法硕民法学中-多数人侵权考点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多数人侵权
考点6:多数人侵权
一、单项选择题
1.甲(10周岁)、乙(11周岁)丙(12周岁),翻越高速公路天桥旁水泥护栏后,趴在防护网上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其中一石块击中司机丁致其重伤,但无法确认该石块是谁投掷。本案责任承担,正确的是(C)。(2018-专-31)
A.甲、乙、丙连带赔偿
B.高速公司管理机构赔偿
C.甲、乙、丙的监护人连带赔偿
D.甲、乙、丙的监护人和高速公司管理机构连带赔偿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进行的正是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责任,当行为具有共同的危险性时,不能确定侵权人是谁时,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于甲乙丙均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故此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故C正确。
二、主观题
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4-专-33)
【答案】
(1)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行为的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③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④造成单一的结果。共同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2013-法专-33)
【答案】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并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二人以上;
(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
(3)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过错可能相同,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不能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是谁。
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解析,针对民法学中常考考点的真题进行整理。2020考研学生,通过总结真题发现常考考点、必考点及命题形式和命题特点。在复习备考时更加有重心,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