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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硕士「民法学历年真题考点」物权善意取得

时间:2019-02-18 14:50:17 编辑:jiyonghong
 

2020考研学生,想要报考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相关专业的考生请注意,北京文都考研网将持续整理,法律硕士民法学历年真题考点,下面是民法学第二章物权法中,对物权善意取得相关问题的总结。

民法学历年真题考点-物权善意取得

 

03
 
考点提要
 
 
法律硕士民大学考点解析

 

02
 
真题解析
 
 
 

01

单项选择题
 

1、甲遗失一条项链,被乙拾得丙从乙处偷走项链,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支付。现该项链的所有权人是(A)——(2017-专-27,2017-法专-13)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

 

本题中项链属于甲所有,无论是作为遗失物还是作为盗脏物,被无权处分的,均不能构成第三人善意取得。因为,通常是无权处分占有他人的委托物时,方可构成善意取得,盗赃物、遗失物均为脱离物,不可能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故A正确。

02

主观题:材料分析题
 

2、2012年春节过后,甲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瓷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结婚用钱,谎称瓷瓶为自己所有,将其按照市价卖给了丙,得款1万元。2012年7月,乙见甲的房屋有倒塌危险,可能危及自己的房屋,遂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加固甲的房屋。施工结束后,经结算需要支付工程款2万元。2012年底甲回村,因瓷瓶处分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与乙发生纠纷——(2014-法专-38)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取得瓷瓶的所有权?为什么?

(2)乙出售瓷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为什么?

(3)施工队应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4)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解析】

(1)能。因为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2)属于。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故意侵害甲的所有权,构成侵权。

(3)应向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施工合同是施工队和乙之间订立。

(4)构成。因为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了甲的事务,并且,明显具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对民法学中的“物权善意取得”真题考点的分享,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第二章物权法考点——物权善意取得,是联考的重点内容,会考各种题型,重点掌握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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