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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主观题章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时间:2019-09-10 15:16:00 编辑:leichenchen

       法硕考研学子在秋季提升阶段,需要开始背诵专业课中的主观题知识点!这样到了后期冲刺时,不会觉得备考吃力。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为助法硕考研者们轻松应战,特意整理出法硕刑法学主观题章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供考生参考。

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主观题章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既遂的概念与判定标准(2007年非法学辨析题、2011年法学论述题)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1)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不一,主要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三种学说。我国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

2)立法者在设置分则各本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所遭到的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这也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标准的犯罪构成往往一致的原因。

3)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当个案掌握。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因此,以犯罪人达到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

2、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011非法学简答)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其成立条件有: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例如,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的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前往犯罪现场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3、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及分类(2012 年法学简答)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a.成立要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杀人”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杀人罪。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王五越狱脱逃,但未能逃脱该监狱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b.分类

(1)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4、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2013年非法学法条分析、2012年非法学简答)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1)何谓犯罪过程?

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

(2)何谓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主的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对于中止犯如何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所称的造成“损害”,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如果发生了犯罪既遂的结果,认为犯罪已然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学在专业基础课中的分值比例与民法学各占一半!因此,参加2020法硕考研者要引起重视!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分享的“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主观题章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希望对大家在复习刑法学时有很大帮助!祝2020考研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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