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在专业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备考2021考研法律硕士考生,一定要在基础阶段,牢固专业知识。接下来,北京文都考研网为帮助法硕考研学子,快速掌握刑法学重难点内容。特意分享出——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供考生参考。
2021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指的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该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利益。
所谓社会生活利益,指的是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例如,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在个人层面上需要人身安全保障、财产安全保障,上升到国家层面,则需要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保障,这些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此处所言的社会生活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保护社会生活利益,避免其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是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以极其严厉的刑罚处罚作为其制裁手段,因此只有当重要的社会生活利益被严重侵害时,刑法才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犯罪客体是受刑法保护的涉及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利益。即使行为人侵犯的是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也被视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由国家而不是受害人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构成犯罪客体。例如个人享有生命权,当其完整地为个人享有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当个人的生命权被犯罪行为侵害时,才构成犯罪客体。
例如,《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刑法》236条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刑法》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体可以划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直接客体,指的是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例如,重婚罪侵害的是直接客体是“一夫一妻制”;暴力干涉婚姻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妇女的自由性权利”。
依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将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即某一犯罪仅直接侵害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利益。例如,盗窃罪仅直接侵害财产权这一种客体。复杂客体,即指某一犯罪直接侵害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利益。例如,抢劫罪不仅直接侵害财产权,也侵害人身权,是对复杂客体的侵犯。
2.同类客体,指的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根据某一类犯罪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共同属性,可在直接客体的基础上建立“同类客体”的概念。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讯逼供罪、虐待罪等犯罪均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此处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是这几种犯罪的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的重要依据。例如,《刑法》第114、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依据之一就是同类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章规定的犯罪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该章规定的同类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此种分类为我们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提供了基本遵循。例如,同样是投放危险物质,依其投放的地点、方式不同,应予不同定罪。行为人在公共食堂投毒,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人在被害人家中厨房投毒,仅侵犯了个人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一般客体,指的是一切犯罪侵犯共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一般客体与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是整体、局部和个别的关系。犯罪行为不论侵犯的是何种社会利益,均构成对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侵害,即构成了对一般客体的侵害。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给出的“2021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希望法硕考生能够把这些知识消化吸收到脑子里,让后期复习时越来越容易,加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