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中的民法学,属于专业基础课。该部分无论对于法硕法学考生还是法硕非法学备考者而言,都是必须要看的内容。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小编为帮助2021法硕考研学子打好牢固的基础,整理出——法律硕士民法学基础知识:诉讼时效,供考生参考。
2021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1.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依民法理论,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根据《民法总则》及诉讼时效相关司法解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分享的“2021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基础知识:诉讼时效”,希望2021考研学子们,在复习民法学时,在理解的基础上来消化,切莫死记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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