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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法人特征和能力

时间:2019-11-12 15:50:31 编辑:leichenchen

       法律硕士考研中的民法学,属于专业基础课。该部分无论对于法硕法学考生还是法硕非法学备考者而言,都是必须要看的内容。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小编为帮助2021法硕考研学子打好牢固的基础,整理出——法律硕士民法学基础知识:法人特征和能力,供考生参考。

2021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法人特征和能力

(一)含义与成立

1.含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据此,法人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由此决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间上具有同一性。

2.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有组织机构、有场所。

(二)法人的特征

1.是一种社会组织。

2.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法人的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

①享有人格权。

②不享有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及继承权等。

(2)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有效。

2.民事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即存在时间与权利能力一致,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即不得超过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3)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人格被法人吸收)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责任能力(内外有别)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民法总则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分立时法人人格变更的一种,另一变更为合并,包括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

【民法总则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人设立中设立人责任。

【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分享的“2021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基础知识:法人特征和能力”,希望2021考研学子们,在复习民法学时,在理解的基础上来消化,切莫死记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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