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学子在秋季提升阶段,需要开始背诵专业课中的主观题知识点!这样到了后期冲刺时,不会觉得备考吃力。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为助法硕考研者们轻松应战,特意整理出法硕刑法学主观题章节:犯罪构成,供考生参考。
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主观题章节: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2、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因为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所谓社会生活利益,就是指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比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这种利益既为刑法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枪支、弹药,在犯罪过程中不一定遭到毁坏。
4、危害行为对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2010 年、2012 年非法学辨析)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所以,没有它就不可能有犯罪。
(2)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现代刑法禁止对思想定罪处罚,所以,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危害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3)有危害行为不一定有刑事责任,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此外,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体要件,正当化事由等。
5、危害行为的特征
(1)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危害你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方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现代刑法禁止对思想定罪处罚,所以,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危害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6、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2008、2011 年非法学辨析题)
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并不是单纯的不实施任何身体动作,本质上是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不作为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要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如夫妻之间特定条件下的扶养。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抚养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的,即负有救护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7、危害结果的分类(2014 年法学简答题)
根据不同标准,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可分为:
(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列如,甲诈骗乙 1 万元,乙因而含恨死亡,1万元的损失是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结果,死亡却不是。
(2)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如上例,乙的财产损失是诈骗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乙自杀身亡则是诈骗行为的间接结果。
(3)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后者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4)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作的分类。前者如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后者如破坏交通设施罪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5)标准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划分的。例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加重的结果之死亡结果。
刑法学在专业基础课中的分值比例与民法学各占一半!因此,参加2020法硕考研者要引起重视!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分享的“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主观题章节:犯罪构成”,希望对大家在复习刑法学时有很大帮助!祝2020考研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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