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b.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挪用公款罪
a.成立犯罪的条件:进行非法活动,没有数额和时间要求;进行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较大,没有时间要求;进行合法非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较大,并且3个月未归还。
b.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三、受贿罪
贿赂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分享的“2020法律硕士刑法总论知识:贪污贿赂罪”,希望让法硕考研学子们,不再为记不住而烦恼!祝2020考研考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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