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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中国宪法学: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概述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依据对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作出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有解释权之外的机关或个人对宪法的解释。它反映了这些组织或个人对宪法的理解,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
2.宪法解释的方法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文义解释指根据宪法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主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的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3.宪法解释的体制
宪法解释的体制属于国家宪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因各国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
综合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第一,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是制定宪法的机关,同时也是解释宪法的机关由于议会在宪法当中处于优势地位,日前有少数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仍然存在由议会解释宪法的情形。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模式。我国宪法的解释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的解释权。
第二,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源自美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一体制,如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在这种体制条件下,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其他的机关或社会团体对宪法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并将宪法解释寓于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中,一般来说,该解释对审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专门机关的种类很多,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这一制度源自奥地利。目前,奥地利、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和韩国等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机关解释体制是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专门授权成立的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一种制度。这种宪法解释具有专门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原理上能克服上述两种解释体制所存在的弊端,将宪法解释的司法性与专门性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此外,在各国的实践中还有其他不成文的宪法解释,有的具有约束力;有的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
中国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都没有对宪法解释权的归属作出规定。这种解释体制首先是由1978年《宪法》予以确认和建立的,1978年《宪法》第25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现行宪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是相吻合的。这种解释体制的存在的理由在于: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解释权,使宪法解释工作有可能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的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因而,这种解释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的宪法解释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较突出的是表现在缺乏具体的规范化程序,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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