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中的综合课涵盖中国宪法学知识的考察。那么,我们如何在暑期阶段提升专业课水平呢?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为2020法硕考研学子,送去福音,分享了法硕(非法学)中国宪法学:宪法规范特点和类型,供考生参考。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中国宪法学:宪法规范特点和类型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可以由宪法典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文构成。当宪法规范是由宪法典中的不同的条文构成的时候,这些条文尽管位于宪法典的不同地方,但由于它们的价值追求和逻辑结构,共同构成了一个规范。宪法关系是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社会关系;
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据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国家也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最主要的特点。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从宪法最初的产生来看,宪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的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因此,宪法内容的设计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从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有关国家权力、政治过程、平衡各种政治利益的规则、规范国家与公民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与普通法律只是调整公民和法人的个人社会生活的规则内容相比,宪法内容的政治性是显而易见的。除此以外,宪法规范内容的实现和变化都要受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性影响,也体现了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效力的较高性。
宪法规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较高法律地位决定的。宪法规范是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的规则和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因此,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较高的法律地位,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较高性的特点。
3.立法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表现为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相联系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要为社会政治调整和国家权力行使提供规范依据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在内容设计上要囊括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的立法空白都会使社会活动的总体调整陷于无法可循的境地。如果宪法在立法上过于具体庞杂,必然会导致规范主次不分明和经常性修改,也不利于保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所以,宪法的原则性是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和综合体现。
4.实施的多层次性。
这是宪法规范在实施方式上的特点。大部分的宪法规范只提供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宏观性原则,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是直接的一次性调整具体社会政治事项和个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宪法秩序。宪法规范的调整和规范职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包括立法具体化和宪法解释,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这样才能通过社会主体的自觉守宪行为和有权机关的违宪审查行为而最终实现。但是,有的宪法规范由于立法形式比较具体,其实现就可能是一次性的或较少具体化层次即可完成,特定的宪法主体和违宪审查机关直接执行这些规范即可形成宪法相关秩序,实现宪法规范的职能,如宪法立法中有关国家机关具体职权的规定依据有关宪法修改及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就属此类。
三、宪法规范的类型
宪法规范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以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宪法规范予以划分。
1.组织权限规范。
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
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
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
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中国宪法学,在综合课试卷中所占分值约50分,希望考生在备考期间,一定要扎实专业基础,为迎接2020考研做好备战准备!祝2020考研金榜题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