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学子们,在备考法理学时,会感觉要记忆的内容较多,如何在暑期阶段提习效率呢?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为2020法硕(非法学)考研者,带来了福音!精心整理出法理学知识:法的本质,供考生参考。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法理学知识: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法的本质是相对于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的一个范畴。在历史上,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曾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的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他们虽然对很多法律现象作出了科学的说明,但在法的本质这一根本问题上并没有作出科学的回答。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1.神意论。
这是历史上较早出现的解释法的本质问题的观点,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在西方法学史上,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和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在其《神学大全》一书中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2.理性论。
这一学说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在西方法学史上,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他们认为整个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与理性是等同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也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也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3.命令说。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是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的鼻祖边沁也说过,法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命令说的代表人物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应当如何行为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命令,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规则是命令的总和。
4.民族精神论。
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在《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中指出,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精神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5.社会控制论。
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6.其他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关于法的本质问题,法学史上还有一些学说也很有影响。比如,卢梭的公意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论”罗尔斯的“正义论”、狄骤的“社会连带关系论”,等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普遍意志。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强调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自由意志是法的内核,“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当然,法律的阶级意志论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观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法律是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法律对人的压迫奴役和剥削的本质。马克思赞赏的法律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类的解放。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反映。但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关系。从根本上讲,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产生、发展、性质、内容都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法律的阶级意志性是法律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阶级意志的内容,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在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在分析法律的本质时,不应忽略这些因素。如果将经济条件理解为法律的阶级意志内容的唯一决定因素,实际生活中无数现象就无法理解了。比如,几个国家或一个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虽然经济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是一样的,但它们的法律却可以千差万别。不认真分析经济以外的因素,就无法正确解释法律的种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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