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在专业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备考2021考研法律硕士考生,一定要在基础阶段,牢固专业知识。接下来,北京文都考研网为帮助法硕考研学子,快速掌握刑法学重难点内容。特意分享出——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犯罪既遂概念和标准,供考生参考。
2021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犯罪既遂概念和标准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按照所触犯法条(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1.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不一,有如下观点:
(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
(3)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通说采取构成要件说。
2.立法者在设置分则各本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所遭到的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这也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标准的犯罪构成往往一致的原因。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条设置的形态上看,其显然是以事实上发生死亡结果(客体:生命权遭到侵害)作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处罚的标准形态的。由此引发了关于《刑法》第114条危险犯与《刑法》第115条结果犯究竟哪条属于犯罪基准形态的争议。我们认为,将《刑法》第114条危险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将《刑法》第115条结果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比较切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其处理结论也无不妥之处。
以上是北京文都考研网给出的“2021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犯罪既遂概念和标准”,希望法硕考生能够把这些知识消化吸收到脑子里,让后期复习时越来越容易,加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