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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考研法硕(非法学)背诵知识点: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为:
(1)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釆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2.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釆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为:
(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釆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处罚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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