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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的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关。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
1.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其特点是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2.物权形式主义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其特点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3.折中主义的做法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规定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其特点是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我国立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究竟属于哪一种,现有的法律规定略显含糊,学界也存在争议。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买卖、赠与、质押等债权合同并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须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方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或者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者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也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上述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加以区分的规则通常被称为区分原则。而有些物权则在合同生效时设立,如地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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