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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赠与合同特殊终止事由
赠与合同终止后,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除可以适用清偿、混同等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外,还存在以下三种特殊终止事由。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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