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课,对于2021法硕考研学子们而言,一定要多花时间去复习。接下来,为帮助法硕考生们,能够很好的查漏补缺,小编整理出——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知识点:物的概念和分类,供考生参考。
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知识点:物的概念和分类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物具有非人格性,独立性,能为人力所支配。例:物具有非人格性,固定于于身体的假手、假牙、假眼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但独立的作为医院出卖标的物的假手、假牙、假眼则是物。
日月星辰是有体物,但人力不能支配,是物理上的物,不是法律上的物。空气,不是法律上的物,但空气被分解为氧气后存放于医院之氧气罐中则能为人力所支配,是法律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
(1)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二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不同,在二者之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也不同。例: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留置权,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 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即为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为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后者是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鸡所生的蛋,出生的牛犊,挤出的牛奶,属于孳息,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例:苹果树上的苹果,未收割的庄稼是否是孳息?不是。孳息和原物必须是两个物,若未与原物分离,则仅是一物,无所谓的原物与孳息的分类。
例:甲村的土地承包给村民乙种植果树。果实成熟后摘下,果实归谁?甲村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村民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用益物权人),因此孳息果实由用益物权人乙村民取得所有权。
(4)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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