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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知识点:平等原则及自愿原则

时间:2020-10-14 15:15:00 编辑:leichenchen

      法律硕士专业课,对于2021法硕考研学子们而言,一定要多花时间去复习。接下来,为帮助法硕考生们,能够很好的查漏补缺,小编整理出——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知识点:平等原则及自愿原则,供考生参考。

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知识点:平等原则及自愿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一)概念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二)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平等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一)概念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以上是“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知识点:平等原则及自愿原则”,希望对2021法硕考研儿们,在民法学的备考中有所帮助!祝2021考研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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