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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中国宪法学:经济制度

时间:2019-08-02 17:00:50 编辑:leiche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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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中国宪法学:经济制度

1.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各种基本经济关系为内容的规则和政策的总称。

经济关系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就使其成为宪法规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转化为上层建筑。

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体现国家政治统治的要求,但也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需要。

2.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

在经济制度中,所有制的问题是其核心内容,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所有制就是区分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标志。《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在成分上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实现的方式应该是多样的,应该根据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来确定。

为了保证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主体地位,《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与法律的支持。

在公有制经济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又具有特殊的地位,控制着我国的经济命脉,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它的政策是:“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格局中,非公有制经济也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经济”。个体经济是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以自己从事生产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三资经济”是指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投资或与我国的企业、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合作而形成的涉外经济形式。非公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情形下存在的,其存在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会影响国家的性质,与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经济或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是完全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极不平衡的,各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与这样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是相适应的。市场经济离不开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不是以消灭或削弱非公有制经济为条件,而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要壮大和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配原则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表明,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础。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体现,同时,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情况下又允许多种分配形式并存,这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过程,公有制并不只是通过计划经济的方式才能实现,市场经济仍然可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现象,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可以推行市场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与传统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即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宪法中的确立并不是意味着一种全新的体制的完全建成,而只是对一种新的体制的确认。因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换、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用市场的方法重新构造新的运行机制。为此,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提供了较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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