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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中国宪法学:人民主权原则

时间:2019-08-02 16:31:25 编辑:leichenchen

       法硕考研中的综合课涵盖中国宪法学知识的考察。那么,我们如何在暑期阶段提升专业课水平呢?下面,北京文都考研网为2020法硕考研学子,送去福音,分享了法硕(非法学)中国宪法学:人民主权原则,供考生参考。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中国宪法学: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主权可以创造一切、变更一切,而没有其他的权力能够限制它。所以被称为最高权力。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凡属国家,必有一种最高权力,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然的法律限制。主权理论是在论证王权的绝对性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所以主权的最初表现形式为君权神授,也就是所谓的君主主权。随着英国国内本身政治的发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出现了君主主权向议会主权的转变。这种转变所体现出来的是君主权力的衰落与平民权力的兴起。原来由君主专有的权力变成君主与贵族还有人民共同分享了。

18世纪后半期,在美洲殖民地和英国的政治斗争中,北美殖民地人民根据无代表不纳税的理论,主张只有他所在州议会才能够代表人民,英国议会并不能代表他们。在这个阶段,他们所坚持的仍然是议会主权,只不过享有主权的议会的地点已经不在英国,而在美国各殖民地。随着美国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建立了邦联,但是邦联没有办法解决这个新兴国家所面临的内忧外患。为了应对当时的严峻现实,各州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围绕着大州与小州,北方州与南方州之间的利益、联邦与州权力的分配等问题在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在这些争论中,联邦党人进一步发展了人民主权原则,他们指出,人民既然可以通过授权产生州议会,他们当然也有权力进行更大范围的授权建立一个强有力,又能够保障公民自由的联邦政府。经历这两次观念史的变迁之后,人民主权原则得以最终确立,从而代替了原有的议会主权。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现在人民主权的原则已被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所接受和吸纳。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原则之一。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基本人权原则

三、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基本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对抗封建等级和王权专制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在封建社会末期,尽管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处于上升的地位,但它们的政治地位依然非常弱势,处于一种无权的地位。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抗衡。其核心内容是,每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权,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这样的政治宣言就被写在了宪法之中。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有关人权保护的内容更为完整和系统。第1条和第2条分别规定,“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基本人权的内容在不断发展、变化和充实。最初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有关公民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此外,有关基本人权的保护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基本人权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价值和观念。

       中国宪法学,在综合课试卷中所占分值约50分,希望考生在备考期间,一定要扎实专业基础,为迎接2020考研做好备战准备!祝2020考研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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