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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

时间:2020-09-02 16:50:34 编辑:leichenchen

      法律硕士专业课,对于2021法硕考研学子们而言,一定要多花时间去复习。接下来,为帮助法硕考生们,能够很好的查漏补缺,小编整理出——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供考生参考。

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子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也有例外,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出生与死亡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②胎儿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的继承权:

(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胎儿作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③死亡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这两种方式无论是哪一种,只要死亡的事实存在,都会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以上是“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希望对2021法硕考研儿们,在民法学的备考中有所帮助!祝2021考研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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