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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知识:平等权的效力

时间:2020-08-04 19:35:52 编辑:leichenchen

      中国宪法学,属于法硕联考综合课中的考核部分。接下来,小编为了帮助备考2021考研法律硕士考研儿们,学好中国宪法学,特意分享——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知识:平等权的效力,供考生参考。

2021考研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知识:平等权的效力

一、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含义:

首先,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其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再次,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最后,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要求。

二、平等权的效力

有关平等权的效力范围,存在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这一学说也被称为“法律适用平等说”。由于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所以在外国宪法学上也被称为“立法者非拘束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特别是不能就特定团体制定优惠条款或者歧视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这种学说也被称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拘束说”。我国目前宪法学中有人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所以人民和敌人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这种观点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但它在理论构成上却存在很大的逻辑上的不融贯之处。

实际上,“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评是非常有力的。如果我们仅仅承认法律适用的平等,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局:假如现实中存在诸如歧视女性就业权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那么,忠实地执行这一法律,其实只会维护男女不平等的状况,而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那么透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平等,结果恰恰是加重了恶法造成的弊病。

      以上是“2021考研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知识:平等权的效力”,希望2021考研法硕考研者们,一定要把上述内容背诵下来。祝2021考研考出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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