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在法综所占分值约40分。对于备考2021考研法律硕士的考生们,一定不能轻视该内容。接下来,小编为帮助考生很好的梳理中国法制史知识,特意分享——2021考研法硕中国法制史简答题: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供考生参考。
2021考研法硕中国法制史简答题: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简述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和“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刑罚适用的两项重要原则。
(1)“上请”,又称“先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 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而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通常皇帝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汉书.高帝纪》载高帝七年(前200 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后来享有上请之特权者的范围不断扩大,买爵三十级者也可免死。《后汉书·光武帝纪》:“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汉武帝时曾颁布“重首匿之科”。汉宣帝时有诏令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贵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贵任;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汉朝还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矜老恤幼原则,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以上是“2021考研法硕中国法制史简答题: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其目的是为帮助法硕考生,能够知晓主观题考点及主观题的解题思路。祝2021考研顺利!
推荐阅读: